关于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服务业企业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4-09 09:01:20
关于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服务业企业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23]18号)要求,现拟开展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服务业企业部分)支持资金申报工作,具体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符合《大连市加快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中奖励标准的服务业企业,具体包括:
1、202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成立、经营并于当年达规纳统(即进入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库的规上服务业企业,下同)的服务业企业(包括2022度第四季度注册成立并于2023年达规纳统的企业)。
2、在我市注册、经营但未于注册当年达规纳统的服务业企业,于2023年1月1日后达规纳统,年度营业收入(非营利性服务业为工资总额)首次正增长且超过行业平均增速的(包括2022度第四季度入库并于2023年达规纳统的企业)。
3、2023年度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
1、符合申报对象第1款条件的企业,每户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
2、符合申报对象第2款条件的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3、2023年度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9日,逾期不予受理。
1、基础材料(每个申报企业必须提供)
①奖励资金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奖励事项、金额及诚实信用承诺);
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提供2023年度加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证
明材料(联网直报平台截图等可以说明的即可)。
2、专项材料(根据不同申报项目报送)
(1)符合申报对象第2款条件的企业还需提供:
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提供纳税申报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提供工资薪酬证明材料(工资单或联网直报平台工资报表等可以说明的即可)。
(2)符合申报对象第3款条件的企业还需提供:
①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申报通知。
2、4月1日至4月19日,各地区组织企业申报。
3、初审。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4、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于4月26
日前汇总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联合牵头会同市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并确认最终申报企业名单。
中山区发改局产业发展科 82565706
西岗区发改局产业发展科 83696607
沙河口区发改局产业发展科 84368724
甘井子区发改局产业发展科 86319417
中山区发改局产业发展科 82565706
西岗区发改局产业发展科 83696607
沙河口区发改局产业发展科 84368724
甘井子区发改局产业发展科 86319417
旅顺口区发改局服务业科 86395531
瓦房店市发改局产业经济发展科 83188615
普兰店区发改局经济贸易科 83188615
庄河市发改局工业科 89715176
长海县发改局业务科 39370197
金普新区发改局产业发展科 87612297
高新园区发改局发展规划科 84797332
长兴岛经发局发改科 85280062
1、申报奖励的服务业企业,须符合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营且依法纳税、依法入统的要求。
2、本通知中申报对象第2款所称行业平均增速为: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为-35.8%;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为-14.2%;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为-13.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4.8%;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11.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为8.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8.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17.9%。
非营利性服务业的行业工资总额平均增速为;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0.3%;
教育为3.5%;
卫生和社会工作为3.6%;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为7.6%。
4、已提交的材料未能有效佐证相关业务情况的,审核单位有权要求申报企业(单位)另行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附件:2023年度服务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壮大若干政策
(服务业企业部分)支持申报企业情况汇总表样例
(各地区汇总填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